浙江两青年谋私利盗窃并抢劫近20万
2007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两“80后”青年胡某和陈某窜至浙江省金华、衢州、缙云、丽水市区等地先后盗窃价值共计51530元的电脑、轿车轮胎及铜线圈。2009年10月9日,浙江省永康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陈某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随后,在二人服刑期间,检察机关又发现有新的案情:2007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陈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谎称顺路蹭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后行至偏僻处遂强行搜走王某现金200元,并抢走其价值人民币142500元的轿车。
2009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将被告人胡某、陈某押解回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数罪并罚怎么判
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分别持刀并使用捆绑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用千斤顶订车及爬窗等方式,流窜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4日,莲都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