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阻挠民警传唤盗窃犯丈夫
2009年10月22日夜,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马厂派出所民警接到家中水泵等物品被盗的太康县马厂镇农民孙某某报案后赶到现场勘察,通过逃亡足迹追查到城郊乡农民刘某某家中,并在其家中发现了总价值4031元的被盗物品以及一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但在传唤过程中,遭到刘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等人的拉扯、殴打和阻挠,致使刘某逃脱,三名民警面部、胸部、左踝关节等部位有外伤的严重后果。
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2010年8月30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