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趁好友家中无人入室盗窃
17岁的初中生被告人阳某于2010年6月8日下午18时左右,去家住湖南省衡南县某小区一楼的好朋友谢某家时,看到谢某家无人在家,便心生歹念,从窗户中潜入谢某家中,盗窃了谢家18200元现金。
案发后,阳某退还了其盗窃的钱款。后被以盗窃罪公诉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现金18200元,未造成损失。庭审中,阳某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查,小阳因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缺少家庭温暖,此次犯罪因一时贪念,系初犯。
最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