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男子强行拆房
被告人刘某于2001年通过竞拍,以143万元的价格拍得某银行的一处房产,因该处房产先前出租给王某经营宾馆,王某在该房产处又加盖了9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而刘某拍卖仅拍得银行的房产,对于王某加盖的房产部分,多次与王某协商处理办法未成。
此事一拖再拖,到2007年7月15日晚,刘某采取强制手段,指使十余人强行将加盖房产居住的住户拖到外边,强行将此处房屋进行了拆迁,此次拆迁共造成11万余元财产损失。
因涉嫌犯罪,刘某被公诉。
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不服,以无罪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因自己期盼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实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多年未果的情况下所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罪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