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随小姨子一同贩毒
2011年3月,吴乙与其姐夫罗某将1640.9克海洛因加工成粉末状后从缅甸运送至罗某与其妻子吴甲的家中,并由吴乙联系“周嫂”购买海洛因。2011年5月,吴乙,罗某再次从缅甸将16000余颗麻古带回重庆,并与一个月后以55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2400颗麻古。2011年6月2日,罗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640.9克,麻古1246.3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甲、吴乙两姐妹以及罗某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审理。
从犯应如何定罪量刑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芳以贩卖为目的,从境外运输毒品海洛因164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000颗(重约1447.03克)到境内后,再运输到重庆市,并将其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10颗(重约200.73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荣秋、吴锡英受吴秀芳指使参与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和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吴秀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荣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锡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