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赚取处理费污染环境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谎称其要从事涂料半成品生产,骗取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娄昌湖村南一废弃窑厂所有人的信任,将该废弃场租了下来,然后,被告人赵某先后从洛阳、沛县等地运回总共二百余吨的四氯化硅十余车,将这些四氯化硅埋藏在该厂的一个储存罐内。赵某为了赚取处理费,雇佣多名工人对运回的四氯化硅在该厂进行秘密倾倒处理。2010年10月22日17时,被告人赵某在对泄露的储存罐进行电焊维修时,储存罐发生爆裂,该废弃窑厂周边47亩小麦受污染遭受污染,损失鉴定达到34。5万元,同时,又造成在工厂打工的一名工人以及在周边田地劳作的一名农民轻伤(赵某以进行民事赔偿)。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局自首。随后,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污染环境为由,将其起诉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化学品,致他人轻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其自首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损失,遂决定从轻判处。
2012年4月5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