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局出千诈骗13万
2011年4月11日10时许,梁某新、梁某志、李某将李某珍诱骗到梧州市上三云路三云酒家的包房内以数瓜子方式赌博,梁某志出千故意让李某珍赢钱,后当面向李某珍传授出千的方法,使李金珍相信能通过出千赢了欧某强的钱。当日15时许,赌博地点转移到梧州市奥奇丽路“名典咖啡”包房。梁某新、梁某志、李某,以及假扮成“大老板”的欧某强在赌博中加大了赌注,在最后一局梁某新、梁某志、李某、欧某强把全部的道具钱下注,李某珍把所带来的118000人民币也全部下注。赌博中,梁某志乘李某珍不注意出千,使梁某新、梁某志、李某和李某珍一方输了,欧某强一方赢了。离开现场后,梁某新、梁某志、李某、欧某强把所得赃款瓜分。2011年5月5日,梁某新、梁某志、李某、欧某强采用同样的方法,在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上岛咖啡”包房,骗走罗某静人民币1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新、梁某志、李某、欧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赌博出千、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新、梁某志、李某、欧某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志、李某、欧某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强积极退赃,除退出自己所得赃款外,还协助其他案犯退赃,先后共退出赃款76100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4日,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新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处梁某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欧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