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抢夺抢劫金店达97249元
2010年10月21日中午,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在贵州湄潭县湄红镇“陈记金店”内试戴2条重达91。529克的金项链时,趁店员不备跑到店外并乘坐上被告人陈某事先拦好的出租车上并逃到遵义市销赃。经鉴定,被抢夺的2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648元。案发后,追回金项链1条并退还受害人。2011年4月16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在贵州省桐梓县城“金满堂珠宝”店内让店员拿出1条重76。035克的金项链试戴,趁店员不备将辣椒粉撒向店员并逃离现场,后乘坐杨某、陈某事先包租的轿车逃往遵义市“汇海寄卖行”王某(另案处理)处销赃。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103元。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按照事先分工来到湖北省利川市的“周六福珠宝”店内,让售货员拿出1条重97。18克的金项链试戴时趁售货员不备逃离现场,后乘坐被告人陈某事先包租的车辆逃往重庆市万州区将赃物销给周某(另案处理)的金银首饰加工店。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4498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受害人。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张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11年6月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抢夺罪将被告人张某、陈某、杨某公诉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如何数罪并罚
利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陈某、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虽然是被告人陈某、杨某提出犯意,但具体实施抢夺、抢劫行为是被告人张某,三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
2011年11月23日,利川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抢夺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张某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