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盗窃同居女友和朋友1。8万余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间,张某先后窜至南通市崇川区及海安县其同居女友陈某、其朋友冯某的住处,因知悉该二人平时财物存放位置以及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张某乘二人上班、买菜等时机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以及金戒指、家用电器、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8702。6元。陈某、冯某发现张某作案后随即报案,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据查明,2005年9月,张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1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