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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盗挖猪苓,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流窜作案盗挖猪苓

2011年5月份,到岳父家喝酒的薛某,得知中药材猪苓的每公斤价值百余元,遂产生盗挖卖钱的念头。当月某日晚,薛某、崔某伙同崔某某(治安处罚)、张某(未满16周岁)分乘两辆摩托车,携带锄头、手电灯和编织袋,窜至秋扒乡嶂峭村,将村民刘某种植的猪苓盗挖23斤,价值920元,后以930元的价格卖给秋扒街张某。后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2011年6月某日晚,薛某携带挖镰、手电筒灯和编织袋从陶湾镇出发,骑摩托车伙同崔某某再次窜至秋扒乡嶂峭村盗挖刘某的猪苓20斤,价值1000元,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各过路人,二人各分得赃款400元。2011年7月18日晚,薛某得知刘某又有一处种植地,遂携带挖镰、手电灯和编织袋,伙同崔某、崔某某分乘两辆摩托车,再次窜至秋扒乡嶂峭村盗挖刘某的猪苓39斤,价值1950元,后被发现弃赃逃跑。后薛某、崔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二人积极退赃。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薛某、崔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崔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崔某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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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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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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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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