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盗挖猪苓
2011年5月份,到岳父家喝酒的薛某,得知中药材猪苓的每公斤价值百余元,遂产生盗挖卖钱的念头。当月某日晚,薛某、崔某伙同崔某某(治安处罚)、张某(未满16周岁)分乘两辆摩托车,携带锄头、手电灯和编织袋,窜至秋扒乡嶂峭村,将村民刘某种植的猪苓盗挖23斤,价值920元,后以930元的价格卖给秋扒街张某。后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2011年6月某日晚,薛某携带挖镰、手电筒灯和编织袋从陶湾镇出发,骑摩托车伙同崔某某再次窜至秋扒乡嶂峭村盗挖刘某的猪苓20斤,价值1000元,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各过路人,二人各分得赃款400元。2011年7月18日晚,薛某得知刘某又有一处种植地,遂携带挖镰、手电灯和编织袋,伙同崔某、崔某某分乘两辆摩托车,再次窜至秋扒乡嶂峭村盗挖刘某的猪苓39斤,价值1950元,后被发现弃赃逃跑。后薛某、崔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二人积极退赃。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薛某、崔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崔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崔某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