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大盗主动供述500余起犯罪
44岁的北京人被告人袁宝洪13岁那年第一次偷妈妈的钱给伙伴们买吃的,随后从1985年至1996年,袁宝洪先后多次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劳动教养和获刑,18岁成人都是在拘留所里度过。出狱后,被告人没有悔改,从2002年开始,和其他三人一同联手实施盗窃,足迹从北京农村到城市。还多次在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法院附近盗窃车辆等,对警察进行挑衅。
2008年,袁宝洪被法院认定抢劫3起、盗窃8起,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袁宝洪在看守所中主动供述了其500多起犯罪,公诉机关对可查的280多起盗窃和3起抢劫进行了指控。
因被告人犯案次数巨多,是公诉机关公诉的罪行最为严重、涉及数额最大的,被称为京城盗窃第一人。
如何数罪并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证据认定了286起盗窃事实和3起抢劫事实,法院一审认定袁宝洪盗窃和抢劫罪名成立,并且认可袁宝洪在对盗窃犯罪的供述属于自首,在对抢劫罪的供认中属于坦白。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宝洪有期徒刑15年,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共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