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脱贫与友蹲点盗窃
被告人王某某,家住河南省登封市的偏僻山区。因家庭经济拮据想通过盗窃改变现状。经多方“侦察”,发现到银行取钱的储户大多独身。与朋友张某预谋后,2011年4月19日下午,王某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照面包车,到登封市区一家银行门口“蹲点守候”。看到储户赵某从银行取钱上车后,便尾随至少林寺景区一停车场内,趁车内无人之际,用铁棍将轿车副驾驶位置的窗户玻璃砸烂,盗走现金7万后逃匿。2011年5月16日,王玉杰被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1年12月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杰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