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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为抢劫金店做准备,抢劫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三年为抢劫金店做准备

2008年9月20日,张某某等以色诱方式,抢得胡某6600余元。2008年至2010年,姜某某从“阿仇”、“河南佬”手中收购广本、丰田等赃车7台,共计37。8万元,姜利某收购赃车2台,共计6。7万元,姜某帮助姜某某收购赃车1台,价值5。7万元。2010年11月,姜某某等人商量到宁乡县城抢劫金器店。姜某某让宁某某送两支枪,姜利某接应,黄某和宁某从宁某外婆家把枪送到宁乡县沩山密印寺门口,交给姜某某。2010年11月24日下午,姜某某等四人在二楼客厅进行抢劫演练。2010年11月25日12时50分许,姜某某等四人开车来到宁乡县张某某金店门口,姜某某将车停到门口,张某某、姜某、肖某从张某某金店的大门直冲到店内右边黄金柜台,张某某、肖某各持自制手枪威胁柜台工作人员,姜某则用铁锤砸烂柜台玻璃,张某某、姜某分别将黄金手圈、项链、耳环等首饰装入旅行袋中,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47个、黄金手镯37个、黄金手链28条、黄金镶钻手链9条、黄金项链89条,合计重量2825。542克,价值为人民币873528元。

抢劫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张某某、姜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姜国某明知姜某某等人实施抢劫犯罪,仍提供食宿、帮助购买作案工具,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收购或销售,姜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为姜文兮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宁某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金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犯姜某某、张某某、姜某、肖某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姜利某、黄某、宁某、金某某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运输枪支罪、窝藏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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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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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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