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实施抢劫未得逞被刺伤
被告人钟某伙同另外两人于2010年1月25日晚,商量抢劫在公园里坐着聊天的庞某和罗某,预谋用抢来的钱买烟。三人在实施抢劫时,庞某站起来欲跑开,遭到三人控制,庞某拼命反抗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钟某和其一名同伙,并随后报案。2011年10月,钟某归案,其他两名同伙已被判刑。
主动投案的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012年1月9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