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办理进京户口为由实施诈骗
2010年5月至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项某、孙某以帮助刘某的朋友办理外地户口进京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刘某人民币46。5万元,而被告人孙某在明知项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让儿子冒充警察骗取刘某信任。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项某以帮助段先生等人低价购买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淘汰警车为由骗取段先生人民币近5万元。2010年12月15日,刘某及朋友将被告人项某、孙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项某和孙某的亲属共同退赔刘某人民币46。5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项某、孙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项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在北京公安局当副局长的战友,只是为骗取段先生的信任才编造的,自己并没有能力帮助刘某的朋友办理外地户口进京手续。
诈骗罪如何量刑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项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项某曾因诈骗罪两次被刑事处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项某对其诈骗被害人刘某的罪行能够如实供述,且该起罪行所涉赃款已退赔,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属于初犯,案发后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