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拒付报酬首案宣判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任某承包了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平第九期旧城改造工程中部分泥水作业项目,2011年5月11日,任某向汀江水电工程公司项目部支取了164462元工程进度款后,在拖欠5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58138元的情况下,于当晚携款潜逃。后经武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任某其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任某均未依催告要求支付。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2011年6月11日,任某被警方抓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量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拖欠工人工资且恶意逃匿,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任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恶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众多,且在案发前卷款潜逃,造成恶劣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遂对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任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