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莫斯科劫取中国公民财物
1993年1月至5月间,邵迅伙同朱兴金、苗炳林等人在莫斯科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中国公民的财物,邵迅共参与抢劫十次,抢劫总价值二万一千八百余美元,七千六百余元人民币,五十余万卢布及金戒指、金项链、手表等物品。1993年7月17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邵迅。2002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邵迅。2011年8月28日,邵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2年1月10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讯期间,邵迅主动退赔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邵迅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提出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等从轻量刑情节,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迅多次伙同他人在俄罗斯莫斯科市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中国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邵迅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邵迅认罪态度较好,且到案后能够主动进行退赔,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抢劫罪如何量刑
2012年2月9日上午9时,法院判决被告人邵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元。被告人邵迅退赔的在案赃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马建伟、周永伟、曹如明、王才祥,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