捣毁葡萄园又入室盗窃
2007年4月20日,由于李某、马某(两人另案处理)在白天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后在晚上与王某等人一起于饭后持刀到张某家种植的葡萄园内,采用刀砍、手拽、脚踢等方式将葡萄园内的1500颗葡萄树及架子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葡萄树、葡萄架以及葡萄产量损失价值合计27750元。案发后,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000元。事发两个月后,王某、李某(另案处理)两人因缺钱,遂决定去同村杨某家中盗窃,因得知杨某在门口打麻将,遂指使王某站在旁边观看,李某进到杨某家中假装上厕所并盗窃电脑。王某、李某得手后将被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68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王某已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500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如何数罪并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结伙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成产经营罪。王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2012年1月29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