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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原保安监守自盗,盗窃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区原保安监守自盗

2011年5月14日21时许,原小区保安潘某采取从楼道楼梯处窗户钻窗爬出再通过厨房窗户翻窗入室的手法,进入炫特区业主家中,趁无人之机,窃取刘某某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1台、移动电话1部;窃取王某某移动电话1部、IPHONE4移动电话1部、苹果牌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1台。2011年6月28日11时许,潘某以同样手法窃取崔某笔记本电脑1台及电脑包1个、驾驶证1本。2011年7月7日,潘某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潘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亦没有异议,并表示被告人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潘某从轻处罚。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被害人的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对于未挽回的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责令潘某予以退赔。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综上,法院以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外,责令潘某退赔77100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宣判后,潘某未提起上诉。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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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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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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