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冒充检察官敲诈单位领导,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2010年6月,德州某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张某在街上见到了一张他人的身份证,因炒股赔了钱的张某便预谋借此给单位领导写信敲诈钱财。2010年6月13日,张某用捡来的身份证,以“纪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又购买了手机卡。2010年9月20日,张某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给自己单位的副局长何某写了一封信,声称自己收到了何某收受贿赂、有男女不正当关系等问题的多封检举信,并让其在三天之前将10万元钱汇到之前办的那张银行卡内,可以帮助销毁证据。
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1年5月9日,法院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