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2004年9月4日下午14时许,欠下赌债的重庆垫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出纳骆某,利用职务便利,事先获取了该社会计李某的柜员密码,骆某用该密码登陆到了信用社的综合业务网络处理系统,从某公司客户的账上先后向男友程某的账户转账60万元。当日,程某将其中39.24万元取出,其余20.76万元案发后被警方冻结。4日18时许,骆某利用同事的信任,将钱箱中的19.5万元藏到了办公桌下,骆某下班后再次返回营业室,将藏匿的现金取走。当日,骆某将其中的12.499万元留置在了其母所住的楼房的楼顶一背篓中。得款后的骆某携带现金同男友逃往了兰州市。逃匿期间,骆某用假身份证在兰州生活。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骆某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会计人员密码,秘密窃取单位客户资金6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骆某还利用担任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营业库存款19.5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骆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既犯盗窃罪,又犯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垫江县法院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骆某退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垫江支行(原重庆垫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人民币7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