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现年四十岁左右的何某,在2009年在超市工作时,与年仅22岁的女孩静某相识,何某对年轻貌美的静某顿生好感,在工作和生活中中处处给予静某照顾,并谎称其已经离婚并单身和静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来虽然知道何某已婚,但当时的静某未离开何某。在两人相好期间,何某经静某同意拍下了两人的性爱视频以及静某的裸照。两人的关系维持了几年后,静某不想再继续当何某的情人遂提出分手,百般挽留未果,何某遂向静某索要两万元分手费并扬言要将静某的裸照和视频上传到网上加以威胁,静某并没有答应,何某恼羞成怒遂将拍摄的静某的裸照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并让静某去看。静某看到后告知了家人,其家人遂报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之意,并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2012年10月26日,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