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2009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于同年10月2日释放出狱,后经人介绍认识金某(女)后不久结婚,并于2010年生下一女。婚后,因二人婚前了解不够且年轻不懂得珍惜,金某离家出走到一宾馆当服务员,并嫌弃丈夫王某贫穷。2012年3月26日23时许,为讨妻子开心,被告人王某窜至黑龙江省虎林市某小区将黄某一辆未拔钥匙的轿车盗走,并将车牌号摘下开车前往肇源县寻找妻子金某。次日早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驾驶的车辆没有车牌号被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担心败露的王某害随即驾驶逃离,后民警驾车将其拦截,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6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虎林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所盗车辆已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量刑时亦应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
2012年11月1日,虎林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