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民结伙盗窃电缆线被抓
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利川市农民唐某先后14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袁某1、袁某2、沈某、张某1、张某2,乘夜色驾驶摩托车在利川市盗窃污水处理厂、中远砼公司及路灯管理所的电缆线,涉案金额共计239653元。经查,被告人袁某1、袁某2、沈某、张某1、张某2分别参与作案11起、10起、6起、3起、2起,涉案金额从224833元到37600元不等。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袁某1、袁某2、沈某、张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袁某1、袁某2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张某1、张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011年5月5日,利川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袁某1、袁某2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某、张某1、张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分处罚金4000元至3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