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泄愤强奸抢劫报复小姐
2010年10月,经朋友葛某介绍,被告人姜某带一卖淫小姐李某在自己家实施了嫖娼。期间,李某发现了姜某床头的一把藏刀。完事后,李某向姜某要了200元嫖资。在与朋友葛某通电话后姜某得知,朋友葛某嫖一次只给了50元,姜某顿时感觉被坑了。2010年11月1日,欲对李某实施报复的姜某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新手机号。2日晚上,姜某用新手机号将李某约到了一个僻静的、已竣工但未交工的楼房欲实施报复。姜某通过电话将李某骗至该楼房二楼后,用家中的藏刀抵住了李某的肩膀,并让李某将衣服脱光后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被强奸过程中,李某发现涉案的刀就是姜某家的刀。施暴后,姜某劫走了李某身上的1000元现金及一条价值9989元的金项链逃离了现场。李某报案后,经警方全力侦破,姜某很快便被抓获归案。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劫取的现金及项链系被公安机关收缴后返还被害人,并非被告人主动予以返还。被告人姜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系初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全部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具有量刑酌定情节。
2011年5月5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