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盗窃工友手机被抓
2011年4月15日,年仅17岁的杨某某在朝阳区某工地的工棚内,趁工友熟睡,盗窃诺基亚E7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后遗弃于厕所便池。案发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此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