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被辞退后盗窃单位宿舍工友财物
男青年被告人刘某被单位辞退后,于2011年2月21日下午,到单位职工宿舍收拾行李时,因对自己被辞退一事耿耿于怀,刘某心生怨气,产生报复心理,趁宿舍楼里无人之际,到两个宿舍内,分别偷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570元)和一部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刘某因害怕投案自首。
盗窃罪怎么判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退还,其亲属积极代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