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行工作人员盗窃轮胎后自首
2007年,肖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0年8月至10月间,肖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蔺某经营的轮胎汽配行工作期间,趁保管人员不备,多次将汽配行内的轮胎、机油、电瓶等物盗走,并陆续销售至徐州市泉山区两家轮胎店。肖某共窃得不同型号的米其林轮胎共25条、金嘉护机油1桶、道达尔齿轮油1桶、瓦尔塔电瓶1块,合计价值一万七千余元。
2010年11月17日,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的25条轮胎其中的22条轮胎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肖某取得了被害人蔺某的谅解。
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自首怎么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所盗财物已基本追回,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2011年5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