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索赔偿非法拘禁担保人
江苏省射阳县境内某农场职工朱某某认识了以为自称正在寻找地皮搞投资开发的刘某,后便把刘某介绍给本场职工侍某某,经过朱某某撮合,待某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将待某某的一块地转让给刘某,约定成交价格121万元,款项分别于2009年10月31日、11月15日、2010年1月1日,各支付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41万元。朱某某作为介绍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刘某便将侍某某转让给他土地上的原有设施进行了拆除和清理。2009年10月31日,本应是约定第一次付款的日子,刘某却一直没有出现。待某某和朱某某均无法找到刘某。待某某欲找担保人朱某某赔偿损失未果。后待某某的妻子尤某某找到本场职工药某某,药某某找到有犯罪前科的周某某打算给朱某某点儿教训。侍某某租了一辆面包车到建湖办事,特邀朱某某一同前去。在建湖办完事后,在回到射阳境内离农场还剩几公里时,侍某某佯称下车有事,提前下了车。当面包车行至一座桥头时,前面一辆车堵住了去路,车上跳下几个人,强行将朱某某拉下车并塞进另一辆车内,然后来到盐城市区某宾馆内,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要求朱某某听侍某某和尤某某的话,否则再打。为了保命性命,朱某某只好答应。侍某某和尤某某要求朱某某赔偿损失60万元。朱某某无法,只好写下字据,分期偿还。周某某前后共从侍某某手中收取7400元,侍某某夫妇走后,周某某再次对朱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要求朱某某第二天要找钱给他们,否则对其继续实施殴打、不准睡觉等。朱某某怕伤害,只好答应。第二天,周某某等人将朱某某带至射阳某镇,逼其向朋友借了3000元钱给他们后,仍然限制朱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案发。
周某某、侍某某、尤某某、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周某某另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周某某、侍某某、尤某某、药某某为索取赔偿,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周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
2011年3月15日,法院判决4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和判处管制三个月不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