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被抓
2010年1月28日,刘某某用自制钢锥将停放在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上岛咖啡店门前路边的一辆黑色斯巴鲁牌汽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砸坏,盗走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00元、1台价值3000元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6000元的诺基亚手机等,并造成车辆损失1292元。2010年5月,刘龙辉又先后两次在望京路边和望京西园小区的楼下,用自制钢锥砸坏汽车玻璃,盗窃车内两个电脑包。
刘龙辉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刘龙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龙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