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找女学生下手掠色恶魔终获刑
2006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引亮骑着摩托车在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大荣中心小学附近时,遇到三个学生,便借口问路与三人搭讪。遭到两名男生的拒接后,肖引亮假装生气,威吓被害人邹某某(女,14岁)坐上自己的摩托车给其带路。后在山上的一块黄花菜地边将邹某某强奸。2007年6月20日,肖引亮将被害人李某某(学生,17岁)骗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在一山上将其强奸。并将李某某骗至祁阳县浯溪镇“佳杏”发廊强迫其多次卖淫。2008年11月28日,肖引亮采用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陈某某(学生,15岁)强奸。
被告人肖引亮还对亲戚朋友下手。2006年6月,被告人肖引亮以需要办事为由借走他人的摩托车一台后卖掉。同月,还盗窃亲戚陈某某电脑主机买的赃款300元。2006年12月份,肖引亮伙同伍某某两次骗走他人摩托车。三次买摩托车获得3250元赃款。
被告人肖引亮还以借骑他人摩托车办事为由,于2006年12月1日、12月24日和2006年6月的一天,伙同伍某某或单独作案,三次骗走他人共价值12256元的摩托车三辆,销赃得款3250元。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盗窃其亲戚陈某某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260元,销赃得款300元。
同时犯数罪怎么处罚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引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奸淫幼女一人、强奸妇女二人并迫使被其强奸的一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同案犯共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引亮奸淫幼女一人,依法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其强奸妇女后迫使妇女多次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引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引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09年8月21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肖引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