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团伙电话诈骗股民钱款
被告人陈某出资冒用他人身份办取了某公司工商执照,然后以该公司以及另外几家公司的名义,伙同以及招募曹某某等人,鼓吹公司实力,以能操纵股票价格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通过电话骗取股民入会和升级等,收取股民缴纳的会费等费用,以此来诈骗钱财。陈某等人与其招募的人员分工,骗取了股民大量钱款。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纠集、招募被告人曹某某等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办取工商执照、虚构能操纵股票价格等虚假手段,诈骗公民现金40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2012年3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余8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