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思悔改出狱后抢劫强奸
2010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刚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郭某窜进被害人李某出租屋实施盗窃将李某掐晕以防止其呼救,发现李某上身赤裸便对李某实施多次强奸,事后抢走李某的一条价值18元的银白色装饰项链以及一个从挎包上脱落的金属扣。
累犯是否应从重处罚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2年6月5日,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