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盗窃13万元手表
200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某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娄某在受雇于汪某家期间,将汪某的一块镶有钻石表盘为18K白金价值人民币13。86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偷偷放进自己住的房间的柜子抽屉里。在汪某发现报警后,娄某因害怕才又将表放回原位。除表以外,娄某还偷走了汪某家1件皮衣、2袋盐干大连海参、1盒冬虫夏草及2瓶剑南春酒等,价值为1.2264万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缴获。
盗窃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盗窃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娄某能够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8日上午,法院判决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