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可上军校及调动工作诈骗
被告人王皓珉于2008年6月至8月间,以能帮助他人上军校及调动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迟某、魏某等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原审法院认为,王皓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故判决王皓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王皓珉以该事实为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皓珉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王皓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亦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驳回王皓珉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