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忙上军校为名实施诈骗
2008年6月至8月间,王皓珉在丰台区对迟某谎称自己能帮助孩子上军校及朋友的妻子调动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迟某、魏某等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原审法院认为,王皓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王皓珉辩称,该事实为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犯罪。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皓珉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王皓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亦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