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打折胳膊来碰瓷
2008年5月,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采用事先将同伙前臂打骨折,用“碰瓷”的方法,骗得钱款11840元。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等人在滁州市工农路,被告人徐某故意和三轮车相撞,袁某要求驾驶员赔偿1600元,几人私分。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人汪某将被告人徐某右前臂打骨折,与徐某、袁某等人先后在滁州市三里亭路、湖心路小学门口等六处路段,让徐某骑自行车和被害人的机动车辆相撞,并利用徐某骨折的右臂,使被害人相信,并赔付医疗费等,骗取钱款2.1万元,另有诈骗未遂部分1.4万元。后三被告人被抓获。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中汪某、徐某诈骗数额巨大,袁某诈骗数额较大,其中三被告人部分诈骗作案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对已退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同时继续追缴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