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抢劫几十次
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赵书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多个村庄偷牛,共实施抢劫6起,抢走耕牛价值35600元。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赵书静、牛志林二人合谋或与他人(另案处理)合谋,多次在红泥湾镇多个村庄入户盗窃耕牛及现金、小麦等。据查明,被告人赵书静共参与盗窃16起,价值44504元,被告人牛志林共参与盗窃10起,价值9502元。被告人牛志林因犯盗窃罪在2004年4月16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抢劫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书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牛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志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书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09年6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书静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牛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