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卫生局长之子勒索钱财
2006年9月,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东兴镇覃某1找到覃某2称手头缺钱,并让覃某2在卫生系统物色对象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经过商议确定将河池市卫生局长杨某1为作案目标。2006年12月19日,为谋取非法钱财,被告人覃某1伙同覃某3驾驶覃某2租得的面包车前往金城江准备实施绑架,后被告人韦某也赶到金城江与二人会合。2006年12月20日、21日,覃某1、覃某3、韦某欲劫持杨某1的儿子杨某2做人质均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实施。
2006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覃某1、覃某2、韦某成功将杨某2抱上车,并用事先准备的头罩盖住杨某2的面部,覃某3则驾车逃往环江县。同时,被告人覃某1电话告知杨某1儿子已被劫持并威胁其不许报警。随后,被告人覃某2和覃某1驾车到达贵州省荔波后,由覃某1打电话给杨某1索要赎金600万。当晚,被告人覃某1与覃某3、韦某会合后将杨某2带到环江县龙岩乡韦某家附近的山洞中关藏。
2006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某1将两颗制式子弹放进杨某2换下的衣服口袋内挂在河池市卫生局后面河边的一棵树上向杨某1以示威胁。同月26日晚,覃某1、覃某3、韦某带着杨某2驾驶面包车离开藏匿的山洞,准备让杨某2与家人通电话以达到索要赎金的目的,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人质杨2某亦得安全解救,当晚准备配合作案的覃某2也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绑架罪怎么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1、覃某2、覃某3、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以绑架罪将几人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27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