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专偷饭店
2008年9月至10月间,黑龙江人梁某、姜某、何某、张某四人在晚上6时后的就餐高峰期利用就餐人员用餐心理放松的时机,从餐椅上的外套、随身包里盗窃财物,先后6次共窃取现金54340余元和价值480元的手机2部。
盗窃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等四名被告结伙盗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梁某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系累犯,姜某数额巨大,何某、张某数额较大,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