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厂员工偷窍“挖墙角”
2008年11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某五金厂员工王元(被告人,化名)偷窃厂里的不锈钢产品,其将产品藏在裤袋里偷运出厂。到2009年2月16日期间,共偷得420个不锈钢茶壶嘴、54个不锈钢油壶底、308个不锈钢糖罐盖、296个不锈钢粉盅底、425条不锈钢咖啡壶耳、120个不锈钢匙羹、1480个不锈钢格茶器、720条不锈钢雨刮器,共价值人民币7025元。李军(被告人,化名)明知这些不锈钢产品是盗窃所得赃物还予以转移。事发后,王某和李某被诉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王元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李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