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逃亡20年后自首
1989年11月14日晚上,河南省兰考县人李陆(被告人)和周三挖、李建东在兰考县营乡村北面的路上,用木棍袭击路过的杨某。三人逼杨某脱下身上穿的中山装、毛衣、皮鞋,并用纺织袋将衣物带回李陆家中。中山装中装着的250元现金被三人瓜分。1990年,周三挖、李建东先后判刑,李陆逃亡在外。李陆逃亡期间身心疲惫,害怕看到警察警车,害怕听到警笛声,而李陆所在辖区民警一直给其家属做工作。李陆经过二十年逃亡生涯,2009年2月27日投案自首。后被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陆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1997年现行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李陆的作案时间是1989年11月,所以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
2009年6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陆有期徒刑5年。李陆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