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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校车中闷死,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5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幼儿校车中闷死

2003年9月,在未获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阚某私自开办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07年5月29日6时左右,被告人阚某和丈夫孙某开着校车将20多个孩子接往幼儿园,但阚某和孙某疏忽大意将3岁的幼儿夏某遗忘在车内。当天中午13时许,中暑死亡的夏某在车内被发现。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案发后被告人阚某和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币18万元损害赔偿协议,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肥东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阚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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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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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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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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