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领导存折获利5万元
被告人裴士湧因涨工资和加班费给付问题与领导刘某产生矛盾,遂心生怨恨。2006年9、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裴士湧利用在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国航货运国内货场B座的加拿大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窃走刘某办公桌抽屉内的一本中国银行存折。在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裴士湧先后20余次冒用刘某的名义从各银行网点提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士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够坦白部分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裴士湧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裴士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裴士湧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士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裴士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款物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后,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裴士湧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