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办北京户口行骗农民
文淑香系辽宁农民,女,现年49岁。2007年5月,陈某经朋友介绍,找到自称能办理北京市户口的文淑香,文提出需要先支付一半费用4万元,办理好后再交付剩余的4万元。7月1日,陈某给付文淑香4万元现金。7月9日,文淑香在某饭店内给了陈某一张北京市的身份证,陈某当即给付了剩余的4万元。8月23日,陈某查到文淑香给的北京市身份证为假的。于是,陈某找到文淑香,要其归还给付的8万元,文淑香归还了2000元后便一再拒绝陈某的要求。2008年6月18日,民警在接到陈某报案后,以涉嫌诈骗为由将文淑香羁押并公诉至法院。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文淑香谎称能为胡某办理进京户口,并于2007年7月1日、7月9日分别在北京市东城区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宾馆骗取胡某8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判处文淑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七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胡某。法院宣判后,文淑香以把钱都交给了中间人、未骗取他人钱财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淑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文淑香以能办理进京户口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案证实,且文淑香在预审期间亦多次供认,并书写了亲笔供词,所供内容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文淑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文淑香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文淑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七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胡某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