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作恶敛财
被告人张某1于1993年因诈骗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遂网罗被告人张某2、毕某等人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张某2、毕某、王某等人在张某1的授意下带领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骨干成员。
据悉,被告人张某1团伙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赌博、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4月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垄断来安县部门油菜籽市场;采用串通投标方式垄断招投标拍卖市场;购买客运路线阻止其他车辆载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犯数罪如何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将被告人张某1等34人公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25日,滁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该案庭审预计七天。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