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大环境污染案宣判
自2010年8月,魏某为牟利,先后四次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收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并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因此导致掩埋出土壤及附近井水遭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2011年5月26日魏某主动前往大通区上窑镇政府投案自首。
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该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后,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魏某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魏某犯罪后主动向上窑镇政府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魏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