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耕地改作鱼塘
村民桂某1和桂某2两人于2010年11月份,与本村村民签订租赁合同,承包了14家村民的稻田,随后两人将这些稻田以及自己原本所有的稻田共计32.1亩,用挖土机等进行了改造,将稻田改作鱼塘,准备养鱼。后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告知二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两人仍继续施工,共挖成了两口鱼塘。直到2011年5月份,两人接到公安局电话去投案。经鉴定,上述耕地被破坏严重,已无法种植水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怎么处罚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1、桂某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32.1亩改作鱼塘,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342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木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鉴于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