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斧头抗拒警察执法
2011年11月2日下午16时许,安徽省固镇县交警大队民警仲某、尚某及交通协管员张某、余某在开展涉牌涉证工作时发现一辆无牌照农用车经过,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驾驶员李某拒不停车,并向宿州市方向继续行驶。随后,民警驾车尾随将车拦停并检查,乘车人员杨某持斧头向民警尚某挥去,李某则趁机驾车逃跑,同乘人员龙某仍挥动斧头,并进行语言威胁。后车行至任桥大地下时被民警堵截,但被告人杨某、龙某拒不打开车门,并持斧头与民警对峙,公安机关向车内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后才将二人抓获。检察机关遂以妨害公务罪将被告人龙某、杨某公诉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固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固镇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