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摩托车出事故后掩埋尸体
被告人赵某、王某、袁某、邓某四人于2010年11月4日下午一同骑车在新疆伽师县某镇一餐馆吃饭。吃饭间袁某骑摩托车离开。饭后,喝酒后的赵某便骑车带着王某和邓某返回,怎料途中翻车发生事故,邓某在事故中死亡。事发后,赵某等人没有报案,叫来袁某后,三人一同将邓某尸体进行了掩埋。2010年12月,邓某尸体被发现,赵某等人被查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赵某、王某、袁某三人被公诉。经认定赵某系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无牌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来赵某家人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元损失,得到谅解。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亦未采取抢救措施,并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潜逃至内地,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且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袁某在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尸体掩埋,藏匿犯罪证据,掩盖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和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袁某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